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茶的产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保质期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为主要原料,陈皮、荷叶、大麦、决明子、罗汉果、干姜、菊花、荞麦、甘草、枸杞、玉竹、白果、桑叶、金银花、薄荷、胖大海、龙眼、麦芽、葛根、蜂蜜、单晶体冰糖、紫苏叶、鱼腥草、淡竹叶、山药、芡实、赤小豆、黑芝麻、百合、红枣、莲子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,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,经拼配、蒸压成型、干燥、包装,或经拼配、提香、包装制成的可直接冲泡饮用的调味茶产品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GB.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GB.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
GB.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
GB/T.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
GB/T.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
GB/T干制红枣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/T荞麦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
GB/T白茶
GB/T.2红茶第2部分:工夫红茶
GB/T.2绿茶第2部分:大叶种绿茶
GB/T枸杞
GB/T甘草
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
GB/T龙眼
GB/T紧压白茶
GH/T茶叶包装通则
NY/T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、有机氯、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
QB/T单晶体冰糖
JJF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()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令()食品标识管理规定(修订版)
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年版一部)
3 产品分类
按原料的不同分为:调味白茶、调味紧压白茶、调味红茶、调味绿茶。
4 要求
4.1 原辅料要求
4.1.1 白茶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2 紧压白茶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3 红茶:应符合GB/T.2的规定。
4.1.4 绿茶:应符合GB/T.2的规定。
4.1.5 陈皮、荷叶、决明子、罗汉果、干姜、菊花、玉竹、白果、桑叶、金银花、薄荷、胖大海、麦芽、葛根、紫苏叶、鱼腥草、淡竹叶、山药、芡实、赤小豆、黑芝麻、百合、莲子:应无霉变,无污染,无虫害,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(版一部)》要求。
4.1.6 大麦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7 荞麦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8 甘草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9 枸杞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10 龙眼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11 蜂蜜: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1.12 单晶体冰糖:应符合QB/T的规定。
4.1.13 红枣: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4.1.14 食品用香精:应符合GB的要求。
4.2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表1 感官要求
4.3 理化指标
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。
表2 理化指标
4.4 净含量
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()的规定。
4.5 食品添加剂
4.5.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4.5.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的规定。
4.6 生产加工过程
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的规定。
5 试验方法
5.1 感官要求
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,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,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外观形状及色泽、嗅闻气味,取适量样品置于杯中,注入适量沸水冲泡2~5min,评定汤色,品尝滋味。
5.2 理化指标
5.2.1 水分
按GB.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2 总灰分
按GB.4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3 铅
按GB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4 六六六、滴滴涕、三氯杀螨醇、氰戊菊酯
按NY/T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5 乙酰甲胺磷
按GB/T.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2.6 杀螟硫磷
按GB/T.2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 净含量
按JJF规定方法检测。
6 检验规则
6.1 组批
以同一班次、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。
6.2 抽样
产品按5%箱随机抽取,样品总量不少于g,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。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。
6.3 出厂检验
6.3.1 出厂检验项目为:感官要求、水分和净含量。
6.3.2 每批产品应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,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6.4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,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,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)新产品试制鉴定;
b)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;
c)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d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6.5 判定规则
6.5.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。
6.5.2 检验结果中,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,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。复验结果合格时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;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。
7 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保质期
7.1 标志、标签
7.1.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。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号令()的规定。
7.1.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的规定。
7.2 包装
产品包装应符合GH/T的要求。
7.3 运输
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、干燥,并具有防晒、防雨措施,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。
7.4 贮存
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、干燥、通风库房内,不得与有毒有害、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。
7.5 保质期
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,且包装完好,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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